第四条 理事会是平台议事协调机构。理事会设有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理事会职权。秘书处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
第五条 理事长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促进中心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常务理事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常务理事单位)由理事会协商提名产生。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理事单位)推荐各自单位代表人员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负责本单位与理事会的日常往来和信息沟通。
第七条 理事会实行任期制和退出制,五年一届,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理事单位的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届中可进行调整。